一、 內部稽核組織:
1 、 設立內部稽核單位:隸屬董事會
2 、 配置專任稽核人員: 3 人
3 、 稽核主管之任免由董事會通過。
二、內部稽核運作:
1 、稽核作業均依照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處理
準則」及「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」所頒函令之有
關規定辦理。
2 、內部稽核作業程序:
① 每年 12 月底前依風險評估結果,排定次一年度稽核計劃並提報董事
會,且稽核項目之範圍涵蓋重要控制作業。
② 依計劃執行稽核作業並陳報「稽核報告」。
③ 對於稽核報告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,另作成「內部稽核追
踪報告」,以追踪受稽部門進行缺失之改善。
④ 「稽核報告」及「內部稽核追踪報告」陳核後,依規定於稽核項目完成
之次月底前交付 獨立董事及 各監察人查閱。
⑤ 每年 3 月底前依各部門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結果予以覆核並彙整分
析,編製「內部稽核自行評估報告」呈送管理階層,作成「內部控制制
度聲明書」,提報董事會。
⑥ 內部稽核作業之申報:
▪ 每年 12 月底前:次一年度稽核計劃(董事會通過)
▪ 每年 1 月底前:內部稽核人員名冊
▪ 每年 2 月底前:上年度稽核計劃實際執行情形
▪ 每年 3 月底前: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(董事會通過)
▪ 每年 5 月底前:上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
⑦ 稽核主管依規定列席董事會,向董事及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。